檢查人員責令違反防疫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停業。通訊員 陳建鐘/攝
為進一步加強公共場所監督管理,確保疫情防控無漏洞、無死角,昨天,濮院鎮雙賢社區聯合市市場監管局持續對公共場所進行突擊檢查。
根據相關防疫規定,除防疫需要、民生保障和經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批準的重點企業外,其余企業一律停工停產。檢查人員來到位于聯越路上的一家服飾企業開展檢查。該企業廠區內有多家從事服裝加工生產的個體工商戶,檢查人員重點查看有無違反防疫規定,同時提醒企業主切實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,鞏固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。
最終,經檢查發現,廠區內3家個體工商戶無視疫情防控相關規定,心存僥幸心理,未經審批擅自復工、頂風營業,且員工未佩戴口罩,對全鎮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隱患,被當即責令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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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期間違規開復工,或將面臨以下處罰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規定: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六十四條規定: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,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,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,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,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。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: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,導致傳染病傳播、流行,給他人人身、財產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”
4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: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,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,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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